政策速递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强化措施深入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admin点击次数:8271发布时间:2018-06-04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强化措施深入贯彻环境影响评价
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

渝环〔2017〕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按照中央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总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更好的发挥环评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现就进一步贯彻和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评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和促转型中的作用,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划框子、定规则、抓落实。加大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力度,建立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二是严格环境准入,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的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三挂钩”。严控过剩产能,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是推进建设项目环评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创新环评机构及其人员从业管理。四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改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五是对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环评和排污许可有机衔接的环境管理体系。六是开展环评改革专项督导,确保工作效果。
  二、推进规划环评落地
  (一)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度。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土地利用有关规划,有关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各产业园区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已开展规划环评满5年的产业园区规划应当进行跟踪环评,重点调查、分析并论证规划实施对大气、水、土壤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或减缓措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二)强化“三线一单”管理。各区县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好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重要战略研究工作,并按时完成专题报告。两江新区环保分局要抓紧推进全区域的战略环评工作,完善功能定位,优化产业布局,助推全区域绿色发展。全市的各类规划环评要以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及“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为支撑,强化衔接,细化措施。一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障和维护好生态资源的可持续性。规划的实施对所在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的占用应当留有余地,优先保障生态、生活所需。要协调好生态、生活和生产所需环境容量的分配比率,除生态、生活和生产所需之外,还应保留足够的环境质量余量。二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要准确识别规划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按其管控要求严格审查。三要守住环境质量底线,规划的实施要以环境质量为前提,要确保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管理考核目标要求。四要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循环经济,规划环评对高能耗、高水耗、资源性产业等应当提出单位产品资源使用限值和单位产品排放限值等各类要求。五要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划环评应当以规划提出的产业和功能定位为基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结合环境敏感程度,细化环境准入的负面管控要求。规划环评文件及其审查小组意见须就规划的行业、工艺、产品等提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六要提高规划环评的技术水平,采用先进手段,力求提出的“三线一单”科学、客观、精准、可操作。
  (三)推进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规划环评要更“接地气”,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明确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管理要求。各产业园区管理主体要加快推进园区统一监测、统一评价有关工作,为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效率,实现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创造条件。产业园区,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港口、航道,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等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应当按规定逐条落实联动要求。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
研究制定规划环评分类管理清单名录,在国家关于规划环评类型(规划环评报告书、规划环评篇章)界定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会同市级部门细化我市规划环评分类管理清单,推进全市规划环评“照单”管理。
  (四)探索规划环评会商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多方面、多层次参与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的主体。对生态和环境影响跨行政区域、流域的规划,规划环评应当建立并启动会商机制,要充分吸纳受影响地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对跨省市或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规划要强化规划环评会商的要求,重点会商石化、化工、火电、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产业园区规划,以及长江、嘉陵江、乌江等跨省市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环评文件报审前征求相关省市意见。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一)严格环境准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要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审批。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区域、流域,严格限制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项目环评文件。项目所在地大气、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占标准值达90%~100%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项目所在地应按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5倍削减现有污染物排放量。
  全力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对钢铁、平板玻璃、水泥、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评审批监管,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严格控制新增煤炭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严控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统筹长江及其主要支流水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涉及水生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评审批监管,保护好水生态环境。
严格落实《重庆市产业项目投资禁投清单》、《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强化建设项目分类、分级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做好化工、涉重、涉危等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监管。万州区、涪陵区和长寿区在审批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化工类项目前应当征求市环保局意见。
  (二)加强重点敏感区域管控。结合主城区、渝西地区、渝东北地区和渝东南地区不同的地域特征和发展定位,实施分区域的环保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三峡库区、长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地区、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敏感区域的保护和管控力度。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我市转移。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在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进一步强化对三峡库区消落带的保护,禁止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项目或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贯彻落实《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及其配套政策,抓好沿江工业管控,长江及其主要支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布局工业园区。主城片区严格限制燃煤火电、化工、水泥、燃煤锅炉和采石、砖瓦窑及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主城片区和主城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区县严格限制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主城片区内环以内禁止新建工业用涉及Ⅰ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主城片区其他地区严格控制建设涉及工业用Ⅰ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按照国家和我市“绿盾2017”行动总体要求,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对在建、已建的违法违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由市环保局审批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编制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同时报件);涉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编制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三)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一是规范报件受理、流转、办结、存档程序。二是抓好审批信息公开,要确保时限足够、程序合法、内容规范。三是加强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建设,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进入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要统一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四是提高审批效率,服务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限和绩效考核机制,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抓好登记表备案工作。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熟练使用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建立健全登记表备案环保正向逆向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细化操作流程,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既要符合环评改革的总要求,提高效率,又要确保环境监管不缺位,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备案要求而予以备案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完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举措
  (一)改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积极指导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促进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报告全公开。一要加强技术培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培训,明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要求。二要促进规范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服务市场,健全机制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探索资质、业绩、信用等软硬件“全公开”的管理方式。三要以市级现有环境保护相关专家库为平台,整合吸纳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才,增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子库,验收时可从专家库中选聘专家,强化专家培训与管理,借助专家力量把好验收质量关。
  (二)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正向逆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环境正向逆向监管部门职责,既要互不交叉又要不留空白,规范违法违规项目移交、查处以及结果反馈程序。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久拖不验、无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下重拳,零容忍,绝不手软。
  加大对环评领域违法违规情形的查处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要求,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做到不问责、不处罚、不整改一律不受理、不审批、不验收、不发排污许可证,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推进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在原有问题未“结清”前,暂缓审批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优势。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37号),对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结合实际运用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手段。
  (四)严格辐射安全许可管理。严格监督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措施,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年度抽查监管工作,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持证期间通过落实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其规范运行。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重新办理审批等手段,规范持续性监督管理。
  五、推进环评和排污许可有机衔接
  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打通排污许可和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保“三同时”管理等制度的连接。一方面以排污许可证管理倒逼环评不断改进,提高环评预测的科学性和结论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以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督促环保措施的落实。
  (一)有机衔接环评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评的重要依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的环保措施及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等情况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要在核发之前进行重点核查。
  (二)逐步实现“一证式”管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将排污许可制与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逐步整合对企业事业单位在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排放监测、风险防范等多方面管理要求,实现制度关联衔接、目标措施一体,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一是按照法律法规统一核发范围。二是落实分级核发管理要求,市区统筹,上下联动。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固定污染源,按行业分步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四是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五是严格核发程序,抓好信息公开,严格审批时限。
  (四)强化支撑。加大排污许可证管理机构及人员队伍建设力度,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和可持续性。逐步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平台,推进排污许可“云平台”“大数据”建设。
  六、提高环评领域各类技术咨询文件质量
  抓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技术咨询文件的质量管理,明确要求,规范内容,不断强化环评、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咨询机构的技术支撑,为环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提供保障。
  (一)狠抓环评文件质量,强化环评机构管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严格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对编制质量不满足要求、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审查或审批,同时对其编制机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采取通报、约谈和信用扣分处理等管理手段。依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的专家等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区县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抽查考核力度,不断提高全市环评文件的整体水平。规范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探索建立完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畅通全市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沟通交流渠道,建立长效机制,创新开展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座谈等工作。
  (二)建立竣工验收报告抽查机制,保障竣工验收质量。建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现场踏勘和数据复核等手段对验收效果进行评估。
  (三)培育排污许可咨询市场,强化排污许可技术支撑。鼓励和引导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排污许可咨询工作,强化排污许可的技术支撑,促进并形成企业自主、市场主导、专业机构参与的良好局面。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一是注重教育培训,锤炼人才队伍。要抓好环评、验收、排污许可、专家、评估、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为推进环评改革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保障。二是要按照国家关于环保“大数据”的建设要求,提高环评信息化水平,为实现“智慧环评”夯实基础。三是要强化硬件支撑,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为环评改革有关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监测监控、现场检查等硬件设施。四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在“一张图看懂环评”“建设项目法律红线及准入政策汇编”等已有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形成成果,进一步向社会公众、企业、政府等普及环评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为推进环评改革营造浓厚氛围。五是强化科研支撑,启动包括区域、流域环境容量有关问题研究的一批课题和专项,为解决一系列环评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依据。
  八、抓好环评改革专项督导
  建立健全环评改革专项督导工作机制,采取听、看、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区县自查加全市抽查为手段,对环评法律法规执行、环评改革方案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环评机构和相关咨询单位监管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全市环评改革工作推进有力。
  九、严守廉政底线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廉洁从业规定》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23-67826599

联系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扬子江商务中心7楼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